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属于没有执行金额,按规定应该交纳50元至500元的执行费。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费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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