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也可考虑先提起相关诉讼,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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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鉴定后确实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要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就由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进行支付。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不固定的,对于赔付的费用也可以积极处理,无论是谁支付费用,受害人都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
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医院提出的,则由医院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患方提出的,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承担费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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