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不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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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又重婚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还跟他结婚的,这种情况可以以重婚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录作为证据。另一种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就没有结婚证这种直接证据,但是可以寻找证人证言、图片等间接证据。
重婚罪要有以下证据来证明存在重婚的事实: 1、有配偶而重婚的,需要重婚者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的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如果重婚者没有和另一方登记结婚,那么需要能够证明对方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人证言或者有关照片视频等。 上述所有证据都是要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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