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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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的由父亲抚养。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由已绝育或丧失能力一方抚养。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随该方生活。 四、无上述特殊情况的,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离婚法院是否会把两个孩子都判给男方的确认方式:如果孩子年满两周岁并且男方更适宜抚养的会判给男方;如果孩子还没有年满两周岁,孩子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等不适宜抚养的情况的会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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