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不需要到一起办理,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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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公证能委托他人办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需要继承人到公证处和其他继承人一起,作继承公证,签署放弃继承权协议,当事人如果无法前往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的,可以签订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到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代替当事人签字放弃继承权。
委托人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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