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必须明确,在拆迁补偿中只是作为参考,补偿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裁决。协商完全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依据评估报告完全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当协商不成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是,要明确,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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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也就是从估价报告出具当天开始一年内有效。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可以短于一年,但是不可以超过一年。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将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规定。无论拆迁期限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超过报告规定的有效期,估价报告就是无效的。如果还在拆迁期内,并且拆迁补偿协议还没有签订,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房屋征收的评估流程有: 1、选定机构; 2、签订合同; 3、实地评估; 4、公示解释; 5、交付报告; 6、申请复核; 7、申请鉴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报告的期限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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