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分派股票股利,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有必要对此征税。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然要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这样才不会使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部分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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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给股东红利,要按红利所得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下,暂不缴个人所得税,一但分配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则应交个人所得税。
分配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的资产缴个人所得税,按红利所得的20%计征。按照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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