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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2020-08-04 1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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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4 回复

专业分析: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透过公司法律形式独立这道面纱,去发现面纱后面的真相和实质,并按照法律关系的实质而不是外在形式来处理,使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责任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它不但未动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根基,相反,由于有了人格否认原则的补充,制止了股东滥用一人公司人格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谋取私利,使公司人格独立的不合目的性得到了有效地纠正,使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较充分的补偿,形成法人制度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与一人公司法人格独立共同构筑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的功能互补的两极,而其中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 2.部分性、相对性。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与因公司解散、破产或被责令撤销而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效力完全不同。它否认的法律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仅限于就该否认的具体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它只是“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其他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因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全面、永久的剥夺,不具有绝对的对世效力。一人公司在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又恢复其法人机能,一人公司法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3.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广泛而丰富,适用于合同、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4.禁止复数设立。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再行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无此限制。 5.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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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 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人格否认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2、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等。 3、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是有债权人提出的,同样的道理,只有债权人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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