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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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书。 3.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公安机关或村委出具的遗失证明。 5.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诉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6.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二)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副页和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上与相关证明资料,登记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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