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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非正常(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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