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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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只要使得该当事人具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即可在争取抚养权时,优先取得抚养权。而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个人素质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决定的。
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感情;双方分居,努力与孩子一起生活;双方忙于工作,最好让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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