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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打击处罚计量法细则

2022-05-14 18: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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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删去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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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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