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也就是会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再起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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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异地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在实行交叉管辖制度的省份,行政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行政区域外的行政区域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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