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计算概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 8、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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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事故责任一方应当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6个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车祸意外死亡赔偿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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