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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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和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刑事制度,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表示悔改。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叙述感受。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等。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或加害人须认罪;和解出于双方自愿;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适用范围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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