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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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如下: 1、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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