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时在牌桌上借钱不用还钱. 1、赌博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是赌债的,属于非法债务,并不能获得法律认可。 2、借款如果是不知道用于赌博的,借款合法有效,需要依约定进行偿还。 3、如果明知对方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的,属于向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属于赌博犯罪的通贩,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会获得法律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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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一般不构成赌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如果该棋牌室有以上行为,或者明知有人在自己的棋牌室内从事上述行为,而为其打掩护,提供便利的,才会被认为是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开棋牌室仅仅是提供一个供居民娱乐的场所,则不是聚众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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