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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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效力有: 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3、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协议的内部效力主要是指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外效效力。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如果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以根据协议对抗第三人,如果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按照约定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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