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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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承担是: 1.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双方都属于机动车的,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事故的直接损失赔偿,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同等责任下双方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式非机动车的,承担同等责任是,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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