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需要持遗嘱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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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有:1、申请遗嘱公证人需要填写一份公证申请书;2、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进行遗嘱公证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具有产权凭证的财产证明文件和财产清单;4、申请公证的遗嘱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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