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赔偿或补偿标准,与是否给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关联性。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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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需要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先在企业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然后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打印缴费明细单;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 5、之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增加或者减少的参保人员的信息即可。 因为各地的要求不一样,所以具体所需的资料应当按所在辖区的相关规定提供。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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