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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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允许任何其他人强迫、安排或干涉;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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