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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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后,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足额出资股东在记载股东名册后,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的核心资料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具有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公司也应当准许股东查阅; 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股东有显示股东身份的权利。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情况,股东有权分取红利以及认缴新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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