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社会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停供燃气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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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重不判刑,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然气管道与化粪池安全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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