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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有以下相关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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