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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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主要包括提升、降低、免除等的情形。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条件有: 1、支付人具有抚养费支付义务; 2、被扶养人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再适宜,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出现; 3、其他条件。
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婚姻家庭突然遇到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等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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