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者维权法2017年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有:1、国家规定、2、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在包修、包换、包退事项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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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根据相关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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