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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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责任书不会出具第二份。但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责任划分不公正、认定的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可以出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
(无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为: (一)行为责任原则;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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