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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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需要的证据具体如下:可以证明双方分居已久的证明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一、可以证明双方分居已久的证明,对于分居时间达到规定时间的是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的。 二、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在婚姻期间感情破裂。 三、相关的文字证明,比如对方存在恶习或者出轨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的“悔过书”等。 四、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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