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说是传唤到案,不是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你说的情况不符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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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自首主要审查是否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如果公安机关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现场传唤,犯罪嫌疑人就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便不构成自首;如果公安机关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口头传唤到案不是自首。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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