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该征地行为无效,已经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关于征地拆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补偿标准不够统一,或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认可;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滞后,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拒不履行征地拆迁安置协议。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条文如下: 1、第二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第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