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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第四、资产评估; 第五、财务审计; 第六、认缴出资; 第七、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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