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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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严格说所有的医疗争议在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之前,都仅仅只能称之为“医疗争议”或“医疗纠纷”。但是发生医疗争议往往意味着患者的病情进展恶化,甚至残酷的死亡后果已经发生,一般患方家属都会情绪激动,或者陷入茫然无助之中,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暴力维权或者雇请“医闹”等方式都不可取,甚至会给患方引来牢狱之灾,所以此时患方应立即与医院的医患关系协调部门进行沟通。一般来说正规医院也都有相关医患关系处理专职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询问患方的诉求,并告知合法维权途径,这时候可能就会需要患方递交一份争议处理申请书。患者家属往往会困惑,不知道争议处理申请书怎么写,写的不好是否会影响到维权结果,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争议处理申请仅仅只是患方发起争议处理的一道程序,因为只有这道程序发起了,相关机构才能进入“角色”各司其职进行处理,所以这份申请书的价值就是告诉争议处理机构如下事项:某时、某地、某人,发生了什么客观事件,造成了患方何种损害,患方认为患者的损害系医疗过错引起,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多少金额的赔偿,请求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即可。也就是说,争议处理申请书中尚不涉及具体的实体认定,患方所述是否属实、患者损害等级到底如何、医方诊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患方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这些实体认定都是要在后续的程序推进中去一步步解决的。所以争议处理申请书只要具备上述几个要素即可,写的是不是漂亮不影响维权结果,患方聘请专业律师来起草自然省时省力,但是具备初中文化水平的家属自己也完全可以胜任。患方之所以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介入并不是需要律师来起草这样一份简单的申请书,而是因为医疗纠纷维权存在着知识、信息高度不对等的特点,造成这类维权天然难度极大、成本高昂,专业医疗律师介入的重要价值在于能够指导患方正确及时固定证据、分析涉案病历资料、找出医疗过错、证明因果关系,并引导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向有利于患方的角度倾斜,这样才能真正从实体上帮助到患方,最终实现维权目的。最后提及一点,所谓“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只是在医疗争议行政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东西,患方完全可以不走行政途径直接走司法途径来解决,也就是固定证据完备后直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医疗维权一般走侵权损害赔偿途径,已经很少走医疗事故赔偿途径了,因为比较二者的赔偿金额、鉴定公正性等各方面,走侵权损害赔偿途径都会相对好一些,相关知识可以搜索词条“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几种”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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