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因此,您咨询的案件所涉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判处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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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超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十五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情节加重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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