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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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可以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对担保期限无约定的,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所以,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不论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是否有约定,以及登记部门如何要求,都不应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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