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n面部、耳廓nn5.2.1重伤一级nna)容貌毁损(重度)。nn5.2.2重伤二级nn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nn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nn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nnq)容貌毁损(轻度)。nn5.2.3轻伤一级nn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nn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nn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nnn5.2.4轻伤二级nn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nn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nn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nn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nn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nn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nnnn5.2.5轻微伤nna)面部软组织创。nn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nn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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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毁容等级来鉴定的,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面部工伤鉴定标准是:由于面部伤残程度不同,所以首先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伤残等级作为赔偿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等级进行划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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