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可见,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时,是不需要单独提交车牌的,但应当交验机动车,所交验的机动车自然是应当带车牌的。车管所在审查之后,收回车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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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机动车登记的,所应当出具的凭证以及资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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