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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因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七)、一方在婚前隐瞒其患精神病,且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八)、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十一)、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十二)、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四)、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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