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1]》。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病 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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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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