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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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三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属于受理的法院管辖;由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自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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