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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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期子女原则上是由母方抚养,因此无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子女抚养权是很难变更的。
离婚哺乳期孩子抚养权原则上归孩子母亲所有,但如果孩子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而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则法院也可以将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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