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民事赔偿的原则 l、全额赔偿原则。 2、考虑责任者的赔偿能力原则。 3、财产赔偿原则。 4、其他赔偿原则。(二)火灾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之间随之形成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为火灾损害赔偿主体。(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物质损害赔偿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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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对于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惩罚性赔偿原则,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情节严重,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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