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针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调节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中可能出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用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放大方式仍解决不了新老待遇水平之间的有机衔接(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普遍或大部分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水平)时,需要在“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结构中另外增加一块养老金。这一块养老金就称为“调节金”。
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依法直接进行调解的一种调解方式。庭前调解有以下几点主要特征: (一)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一种法院调解。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不同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也不同于人民法院未立案的诉讼前调解。 (二)庭前调解在诉讼阶段上处于立案后、开庭前,不同于开庭审理中的庭审调解。 (三)庭前调解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形式上灵活多样、结案快捷。它可以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就地调解、信函调解等等,具有方法简便,解决问题灵活、自由,方便当事人的特点。 (四)庭前调解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庭审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同。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进行的,审判程序已经启动,故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活动中的庭审调解是等同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