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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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是可以报销生育住院费用,需要在入院前办理登记,然后享受生育补助。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一)限额付费标准。 (二)定额付费标准。自然分娩医疗费一千五百元;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一千六百元。 (三)按项目付费标准。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一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治疗因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再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参保申报工资,此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县医保中心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职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全县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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