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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不一定是共同财产。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比如,拆迁安置房是否共同出过资,如果你也出过资,对于房子也是有部分权利的。
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例如,原拆迁房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卖方本人,卖方本人也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卖方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签,由于安置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所以卖方处分该安置房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至于安置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只不过尚不能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过户,虽然签了合同,买方也尚不是安置房的产权人,尚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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