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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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的效力是,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则属于民间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合同的效力的确定方式:满足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的借款合同,自借款成立时生效。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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