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也即:(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所遭受的是直接损失。(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4)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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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其诉讼范围一般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对被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设备辅助费、丧葬费等,刑事案件需要注意两点。 1、受害人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上述两点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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