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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2-03-14 1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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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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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1、有限公司股东虚假抽逃出资三十万元以上,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虚假抽逃出资三百万元以上,占百分之三十以上;2、公司、股东、债权人遭受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3、股东两年内因合谋虚假抽逃出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犯新罪,导致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及本罪的特征上把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之一的,并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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