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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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确有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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