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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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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